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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郭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江苏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现住尉氏县建设路南段**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四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现住尉氏县**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许,在河南省尉氏县工业路孙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鲍某某因酒后在孙某某家门口小便一事和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发生矛盾,后鲍某某纠集郭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孙某甲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调解情况;2.证人田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打架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的陈述证明与鲍某某发生冲突,后被被告人殴打的事实;4.被告人鲍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被害人厮打的事实;5.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情况;6.监控视频录像证明打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纠集郭某某、赵某某 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平

检察官:马仙礼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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