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6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犯贪污罪,2008年7月28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9月6日、11月21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9月21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鲍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睦佳村2组一处厂房内从事废弃包装桶的回收、处置、销售活动。2018年7月,被告人鲍某某开始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收购废弃包装桶。陈某某在明知鲍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上汽通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涂装车间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将该车间使用过的、沾染有清洗溶剂、罩光清漆、补给溶剂等化学原料的废弃包装桶交给鲍某某处置,并以每个铁桶18元、每个塑料桶25元的价格向鲍某某收取费用。经查,被告人鲍某某通过陈某某收购了沾染有清洗溶剂、罩光清漆、清漆稀释剂等化学原料的废弃铁桶共计9354个(共计重170.786吨),收购了沾染有补给溶剂、灰色浆、灰乳液等化学原料的废弃塑料桶共计5539个(共计重47.0815吨)。
被告人鲍某某将上述废弃包装桶中的废弃塑料桶直接对外出售,并雇佣工人在璧山区健龙镇睦佳村2组厂房内对上述部分废弃铁桶中残留的化学原料进行收集后使用香蕉水、乙醇等溶剂清洗后出售,对其中部分废弃铁桶切割成铁皮对外出售。被告人鲍某某在处置上述废弃包装桶时,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措施,放任废液流出污染环境。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鲍某某经营的厂房查获,并将鲍某某当场抓获。经检测,鲍某某厂房内土壤中石油类含量远高于背景土壤中石油类含量。经认定,被告人鲍某某从**重庆分公司涂装车间回收的废弃包装桶均为危险废物。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鲍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料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手机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鲍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陈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光盘二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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