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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4时左右,被告人鲍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邑县仲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同台庄高架桥上,与同向行驶的能某某驾驶的“宗申”牌摩托车三轮车追尾相撞,致能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12日死亡,被告人鲍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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