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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6********,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镇**路**村**号楼**单元**室,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室,无业。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鲍某某通过手机注册使用推特社交软件传播、转发视频,截止2019年11月24日,鲍某某在推特转发传播50部视频,经鉴定,其中48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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