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认罪认罚)
万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4时49分,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赣C5****号牌已注销)从万载古城往宜嘉酒店行驶,驶至宝塔路段时被路检的万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民警将鲍某某带至万载县中医院抽血并委托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汪某某、汪某亮的证言、被告人鲍某某本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万载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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