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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省耕路东方书店前路段时,与林某某停在路边的浙AE****轿车发生碰撞后再撞到路边电线杆上,造成鲍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资料、驾驶人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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