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街**委**组)。被告人鲍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1997年12月5日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第八大队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鲍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情况下,酒后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八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6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鲍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水金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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