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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鲍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郓城县**路**街路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驾驶证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涛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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