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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街**号**。2013年4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时43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酒后驾驶辽BF2****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鲍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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