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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鲍**醉酒后驾驶白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A*****)在原106线南宫市******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在此停放的被害人魏**驾驶的黑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A*****)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鲍**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98.9mg/100ml。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4.视听资料:处警视频、抽血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鲍**、刘**等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军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鲍**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7732******)。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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