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鲍某某,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佤族,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澜沧县**乡**寨往**镇**村***村方向行驶,当日01时26分,行至西景线K2962+600M处,侧翻于道路边排水沟中,被执勤民警发现。经调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和鲍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鲍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34mg/100mL(乙醇/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鲍某某供述:3.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自家中,联系方式:1364969****;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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