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驾驶津MN****黑色现代轿车从工地开出后停在华兴街与振兴路交口处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鲍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4.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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