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57********,汉族,大学文化,抚松县粮食局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街道**委**组,曾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在任抚松县粮食局**期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某在粮食局负责的松江河粮食物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上有请托事项,于2009年上半年非法收受何某某所送存有20万元钱的银行卡一张,于2011年上半年非法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上述30万元被鲍某某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鲍某某主动将30万元违法所得上交至调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银行流水、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郝某某、朱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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