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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住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到**镇**村**水库处挖藕,休息期间抽烟后随意丢弃烟头,不慎引发山林大火,过火有林地面积4.562公顷。

事发后,鲍某某打电话找村民帮助灭火,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十一户受灾村民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3.证人鲍某潮、鲍某伢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56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积极赔偿受灾农户经济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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