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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屯**委**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鲍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上午,大庆市龙凤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杨某某、叶某某、林某某联合大庆市龙凤区**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宣传疫情期间防止人员聚集政策和清理大庆市龙凤区**屯辖区商贩占道经营。当日上午9时50分许,执法人员巡查至大庆市龙凤区**屯**委**号楼与**号楼楼头对面路边时,发现被告人鲍某某和其母亲于某某在路边违规占道卖水果,执法人员上前制止时,被告人鲍某某拒不配合,踹杨某某左侧胯部一脚,并用拳头击打叶某某头部。执法人员将被告人鲍某某控制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鲍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大庆市龙凤区城市管理**局证明、大庆市龙凤区**屯街道办事处证明、两张照片、三份哈医大五院门诊医疗手册、CT检查报告单、大庆第五医院CT检查报告单、接受证据清单、非党员证明、鲍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临)字[2020]80号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超

检 察 官:孙晶凤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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