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庐江县庐城镇**路**号**室,现住庐江县庐城镇**村**室。曾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4年7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7日经本院批准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鲍某某通过网站下载“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在自己经营的**茶楼一楼吧台和二楼包间利用笔记本电脑向参赌人员提供百家乐账号,供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参赌人员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被告人鲍某某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申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赌资累计二十余万元。许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输赢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与鲍某某结算。鲍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五千余元。
被告人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科等;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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