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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居委会****户,住阜阳市颍州区**院**室。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鲍某某建立一个名为“**一元一分娱乐”的微信群,先后邀请65人进群,鲍某某向他人购买赌博游戏平台房卡后向群内发送网址链接,群内参赌人员点击链接进入房间后通过纸牌游戏以“**”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参赌人员的得分情况,参赌人员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输赢并找鲍某某进行结算。输钱的人扫描鲍某某发在群内的二维码将钱支付给鲍某某,赢钱的人添加鲍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情怀”、“脆弱的**(a39**)”,鲍某某按照赢钱数额的百分之十进行抽头后将剩下的钱微信转账支付给赢钱的人。截至案发,鲍某某用“**情怀”、“脆弱的**(a39**)”两个微信号共累计向赢钱的参赌人员微信转账525521元,其本人抽头渔利583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补材一张,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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