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54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曾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11月4日分别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诉被告人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326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确认鲍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10月8日生效后,被告人鲍某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遂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告人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告人鲍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平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11月4日对被告人鲍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经查实:被告人鲍某某在陕西**第六建设集团有工程款未结算,陕西**第六建设集团项目部曾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1月18日打款共计10万元到被告人鲍某某的儿子鲍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62146614******** 的账户上,后被其用于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查询材料,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公告,送达回证,内部承包协议书,****路保障房工程水电分包情况协调会议纪要,股东还贷款协议书,陕西**第六建设集团资金中心付款通知单,执行笔录,还款截图;
2.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鲍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5万元,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小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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