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907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12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上海市**路**弄**号**室其女友卞某某的租住处,因卞某某将其手机出厂化设置等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为吓唬、逼迫卞某某恢复手机设置,被告人鲍某某遂使用打火机点燃卧室窗帘、进户铁门门纱、公共过道卫生间窗户上硬纸板等物。后被害人卞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鲍某某明知卞某某报警仍等候在现场。民警及消防员到场时,现场已无明火,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轻微火灾处置认定,过火面积为约0.5平方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等候在上址,后民警上门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鲍某某已赔偿房东杨某某相关物损费用,并取得被害人卞某某、房东杨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步讯(询)问录音录像,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自书陈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后,在**路**弄**号**室其租住处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室内外物品,后其拨打“110”电话报警的经过。目前被害人卞某某对鲍某某予以谅解。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谅解书,证实**路**弄**号**室房屋系卞某某向其租赁;事发后被告人鲍某某已赔偿损失,其表示谅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作案工具打火机的扣押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发还清单,证实被烧毁物证的调取、发还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情况,火灾面积约0.5平方米,系故意人为使用打火机点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110接警录音及证人戴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鲍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鲍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居民住宅内点火燃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517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