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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老虎烧烤店二楼,被告人鲍某某因敬酒问题和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石某甲发生口角,后鲍某某用砂锅将石某甲面部砸伤。经鉴定,石某甲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庞某某、石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联系电话1863088****。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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