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1时29分许,被害人伍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路**号一楼被告人鲍某某所经营的模具店。随后二人因加工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鲍某某顺手拿起店内废料桶里一个铁块((长7cm、宽5cm、高2cm)砸向伍某某的面部,致其受伤。随后被害人报警。民警接警后在上述模具店抓获鲍某某。经鉴定,伍某某的右侧颧弓及颧突粉碎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伍某某右面部裂伤,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伍某某获得赔偿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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