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27271987********,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巴某某在乌审旗**苏木**天然气**厂工作期间,于2019年4月份认识了该处理厂内的物业公司餐厅收银员李某某,并于同年5月份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底被告人鲍某某(李某某的原情人)得知巴某某与李某某是情人关系的事宜后,鲍某某打电话给巴某某要以殴打或给五万元钱的方式处理巴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情人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鲍某某一直没有见到巴某某。2020年3月28日鲍某某送李某某来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第一处理厂内物业公司上班时,给巴某某打电话约定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汽车站南僻静处见面处理该事,后巴某某到约定地点见到被告人鲍某某和李某某,三人见面后,鲍某某提出要将巴某某殴打或给其五万元钱处理鲍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之间的事宜。后巴某某害怕不按鲍某某的要求处理此事对自己影响不好,就同意给钱处理其与李某某之间的情人事宜,当时巴某某没有五万元,用自己的支付宝将仅有的一万元支付给鲍某某,后鲍某某让巴某某筹钱给其,否则会将巴某某殴打致骨折,巴某某答应筹钱去。后巴某某找到其叔叔达某某借钱,并将事情经过告诉其叔叔,达某某感到事情不对劲,要求见鲍某某,几人准备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二马路(原教育局)前见面时,鲍某某害怕被打掉头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鲍某某被追住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户籍信息;3.归案情况说明;4.扣押、发还清单;5.调取证据清单;6.证明;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9.谅解书;10.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提出索要五万元中的未得四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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