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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0 日左右,被告人鲍某某雇请砍工邓某某、尤某某,运输车司机郑某某,在未经过林木所有人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百里洲镇宝月寺村二组江滩上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种植的两排树木全部砍伐。鲍某某将砍伐下来的木材分别拖运至七星台镇甘真龙的木材加工厂、阮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以及洪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售牟利。经鉴定,鲍某某砍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活立木蓄积总计18.68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宜昌洪亚科技有限公司木材过磅单、阮某某木材加工厂台账、甘真龙木材加工厂转账证明、调解纠纷记录簿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枝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被砍伐林木的种类以及蓄积量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万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87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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