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先后八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工业园孟某某经营的**金属车间内,利用孟某某放在车间门口地上钥匙开车间卷帘门的方式,盗窃作案8次,共盗窃锌锭9块,价值2463.48元。鲍某某分3次将盗窃的锌锭卖给黄岛区**办事处***路东边**号黄某某,共得赃款人民币1060元挥霍。案发后,鲍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出具申请书对鲍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进货单据、鉴定意见通知书、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申请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盗窃作案八次,价值人民币2463.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鲍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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