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利用孙某某的支付宝密码登录孙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后,从支付宝备用金中取出500元私自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待发还。
2.2019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利用孙某某的支付宝密码登录孙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后,通过“招联好期待”软件贷款2200元私自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待发还。
3.2019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利用孙某某的支付宝密码登录孙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后,通过“马上消费金融”软件贷款1500元私自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待发还。
4、2019年8 月7日11时许, 被告人鲍某某以给郭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注册软件为由,用韩某某的手机进入“招联好期贷”平台,乘韩某某不备之机,从该平台贷款15900元后,私自将15900元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作案后,被告人鲍某某将赃款转给郭某某。
5.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又以给韩某某归还上述网贷为由,用韩某某的手机进入“网商贷”平台,乘韩某某不备之机,从该平台贷款16000元后,私自将16000元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作案后,被告人鲍某某将部分赃款转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手机转款账单明细、支付宝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余额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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