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鲍某某在胶州市锦州路**坊**附近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两盆绿宝花。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盆绿宝花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两盆绿宝花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胶州市锦州路**大药房门口处盗窃一台体重秤。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台体重秤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一台体重秤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3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胶州市南方家园****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两盆桂花。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盆桂花价值人民币230元。案发后,两盆桂花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单、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物品照片;
2.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鲍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鲍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情节,建议判处单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