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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2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时钟旅馆**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房间电脑桌上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530元)、一块飞亚达手表(价值人民币1,030元)偷走,鲍某某将黄金项链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已被其挥霍,飞亚达手表在鲍某某处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25日凌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旅馆**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房间内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偷走,鲍某某将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掉,账款已被其挥霍。

3.2019年8月30日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休闲客栈**号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房间里的三星Note8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偷走,鲍某某将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掉,账款已被其挥霍。

4.2019年9月3日1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旅馆**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房间内的OPPO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偷走并盗刷手机内微信钱款人民币1,790元,宋某某的Oppo Reno手机在鲍某某处扣押,暂未返还。

5.2019年9月24日3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旅店**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手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及OPPO R11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偷走,将与许某某同住的被害人郭某某的IPHONE XR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偷走;鲍某某将许某某的手机密码解锁后盗刷手机微信内钱款人民币5,929.99元,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已被其挥霍。郭某某的IPHONE XR手机在鲍某某处扣押,暂未返还。

6.2019年9月29日3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路**道街**商城**号楼**宾馆,被告人鲍某某将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400元偷走,赃款已被其挥霍。

7.2019年9月下旬某日凌晨,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房间,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房间内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偷走,杜某某的OPPO R17手机在鲍某某处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鲍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129.99元。

经侦查,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3月6日

附:

1.  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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