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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4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镇**村**屯)。2020年8月28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去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崔某某家安装吊顶,得知钥匙在门口的密码箱。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鲍某某驾车来到被害人崔某某家中,用钥匙把门打开,将已经安装好的万家乐热水器和未开封的方太燃气炉灶偷走,后把两件物品藏匿在**镇**小区**号车库里。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万家乐热水器和方太燃气炉共价值人民币3,640元。

经侦查,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鲍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鲍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品返还清单、非党员说明、谅解书、摄像说明;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认定[2020]第2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王丽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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