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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县**村委**楼**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鲍某某使用伪造身份向刘某某谎称自己能够提供高仿百元假币,告知刘某某可以按照1比4的比例用真币换假币,并给刘某某百元假币(实为真币)进行试用,取得了刘某某信任。2018年11月7日,在本市槐荫区**公园内,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将16捆表层为百元纸币复印件、内为白纸的纸币冒充30万元高仿假币向刘某某出售,骗取刘某某5万元。案发后,鲍某某退赔刘某某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同日,其在安徽省太和县原墙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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