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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86********,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人,住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4时05分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肖某某家鸡圈内抓获被告人鲍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61颗,净重14.89克。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

2O19年4月份,被告人鲍某某在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牛场旁,以人民币20元3颗(约重0.291克)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鲍某某在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委会一菜地路边,以人民币30元3颗(约重0.291克)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鲍某某在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委会**蓝球场旁,以人民币20元4颗(约重0.388克)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并由肖某甲(另案处理)送给赵艾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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