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5335261984********,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于2019年6月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至今共吸食过20多次,期间曾多次与沙某甲(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供自己吸食,鲍某某向鲍某甲贩卖过12颗,向鲍某乙贩卖过7颗,向沙某乙贩卖过10颗。经进行侦查实验和毒品计算说明得出:鲍某某向鲍某甲贩卖的1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约1.1208克;鲍某某向鲍某乙贩卖的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约0.6538克;鲍某某向沙某乙贩卖的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约0.934克;经统计,鲍某某共向鲍某甲、鲍某乙、沙某乙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总净重约2.7086克。
被告人鲍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鲍某甲、鲍某乙、沙某乙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指认辨认资料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郭佩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双江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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