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2018年5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其怀孕);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再次抓获,因其怀孕,于2019年1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鲍某某在昆明市**区**村**医院门口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当场被警方抓获,经称量,从张某身上查获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92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26克,从被告人鲍某某身上查获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91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28克。经鉴定,从张某及鲍某某身上查获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成分为N-苄基异苯胺、环已胺。
2.2019年1月12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鲍某某在昆明市**区**村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被警方抓获,经称量,被告人鲍某某向李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鲍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重量共计2.76克,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抓获经过、电话内容提取笔录;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封存、提取、称量笔录;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辨认笔录;7.现场检测报告、彩超检验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8.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昆明市**区**村**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