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村**号**室。198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由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再次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1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路**弄**号**室,将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朱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量、鉴定,鲍某某贩卖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0.8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鲍某某向其贩卖毒品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视频及工作情况,证实涉案毒品的称量、取样过程。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2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鲍某某的到案过程。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鲍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并从宽处理。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朋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6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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