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某赌博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76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03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鲍某某下载“闲聊”APP并创建好友群,用“浙江游戏大厅”APP上的“茶馆”功能开房,组织群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从大赢家处抽取8元头费(两人赢每人支付4元,三人嬴每人支付2元)或两人对战麻将赢取30元以上抽取5元头费,在闲聊群以红包方式进行结算,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9889元。

被告人鲍某某经电话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等;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贾某某、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已部分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献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