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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4********,佤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为澜沧县)某某乡**队**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1月3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同年8月7日将案件报送至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8月2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时50分许,澜沧县雪林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雪林中寨便道查获被告人鲍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的一个斜挎包内查获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2.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监管医疗区;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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