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重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婚罪
被告人鲍某甲与房县**镇居民李某某于2013年在郧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5年10月,被告人鲍某甲与房县**镇居民雷某甲相识,谎称自己已离婚。鲍某甲和雷某甲交往后,以夫妻名义生活,长期居住在雷某甲家,并于2016年7月与雷某甲共同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雷某某。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鲍某甲、雷某甲是雷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其亲权指数为6.1959×1012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投诉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丙、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雷某甲的陈述;4.法医物证鉴定书;5.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鲍某甲在房县**镇***城附近经营“****建材商行”建材店,房县军店镇居民丁某某在其建材店务工。鲍某甲拖欠丁某某2016年9月至12月共计5200元工资,并给其出具有欠条,约定2017年4月1日结清。后鲍某甲不知去向,丁某某索债无果,向房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2017年5月11日房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鲍某甲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丁某某劳动报酬5200元,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联系鲍某甲,要求清欠丁某某的工资,鲍某甲先是各种理由推脱,后予以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付清了丁某某的工资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移送犯罪案件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投诉书等书证;2.证人鲍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有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鲍某甲现羁押在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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