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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91978********,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某某村前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夜22时许,被告人鲍某某伙同张某(已起诉)酒后无故到金某某家强行将其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物品损坏,并将金某某打伤。2019年9月9日,经正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正)公(物证)鉴(法医)字【2019】241号鉴定:金某某损伤为轻微伤。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正价认字(2019)5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姚某某、张某、金某的证言;

5.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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