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5********,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某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目的,向一名缅甸人员(信息不详)购买1支射钉枪及弹药。2020年2月8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勐董水库开展林区巡查时,在行至勐董水库附近山林时,发现在一杉木树上靠着一支用蓝色袋子包裹着的射钉枪,民警立即对在杉木树旁的被告人鲍某某进行盘问,被告人鲍某某供述了民警现场查获的射钉枪为本人所有,并在被告人鲍某某的背包里查获了弹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鲍某某的手机内发现被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照片。后被告人鲍某某供述了于2018年1、2月份,曾用非法持有的射钉枪猎获到野生白鹇1只、果子狸1只、松鼠2只和小鸟1只,并用自己的手机把猎捕到的野生动物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鲍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被告人鲍某某持有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鲍某某猎获到的野生动物的科属、保护级别及经济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疑似白鹇1只经鉴定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5000元;疑似果子狸1只经鉴定为果子狸,属“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1200元;2只松鼠经鉴定为黄足松鼠,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共计300元;小鸟1只经鉴定为白颊噪鹛,属国家“三有动物”,价值计300元。综上共计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枪支及动物死体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持枪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并猎获杀害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及对野生动物自资源的保护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建议以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75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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