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佤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寨**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当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驾驶云******长安牌灰色小型面包车由澜沧县**乡往**乡行驶,沿途销售过程中在澜沧县*乡**村**寨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该车内查获84mm红山茶(软)2000条卷烟。经检验,所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认定价格合计为1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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