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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史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村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史某某,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9112905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双桥镇马荒村史圩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镇**村**新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史某某、严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 月3日,由寿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鲍某甲请张某甲、张某乙(另处)、史某某、顾某某(另处)、张某丙、徐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家吃饭并饮酒。饭后,鲍某甲提出约吴某某(另处)出来打架,张某乙通过手机联系李某某约吴某某出来。期间,张某乙、 史某某、鲍某甲、张某甲与李某某在语音对话中互骂并约定到江拐村高速路大桥上打架。随后,李某某电话邀约吴某某、江某某、严某某带人帮其打架。严某某邀约段某甲、段某乙、邓某某,吴某某邀约刘某某、范某某、袁某某,共10人在江拐村高速路大桥附近的红府超市聚集。这时张某丙开车带着鲍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顾某某和史某某骑车带着陈某某赶到桥上,与对方率先上桥等候的吴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范某某四人相遇并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鲍某甲、张某甲先后使用棒球棍殴打对方刘某某,鲍某甲一伙在追撵吴某某等人过程中,与李某某带的严某某等人再次相遇并拳打脚踢。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右胳膊被鲍某甲用棒球棍打伤,其右前臂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上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棒球棍1根;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鲍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刘某某轻伤一级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张某甲、李某某纠集人员结伙进行斗殴、史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积极参与斗殴,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鲍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史某某、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七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甲现在寿县寿春镇景润中央城15栋1单元701室监视居住;张某甲在寿县双桥镇申桥街道“国强酒店”监视居住;李某某在其住所监视居住;史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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