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甲、鲍某乙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环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大道。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2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鲍某乙、鲍某甲、孙某某、鲍某丙四人共同出资在固始县丰港乡倒庙村祠堂组开办**砂场,后孙某某、鲍某丙、鲍某甲退出,由鲍某乙一人经营。2016年年底,鲍某甲入股**沙场与鲍某乙共同经营。2016年12月至今,被告人鲍某乙和鲍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丰港乡倒庙村祠堂组境内非法开采史灌河河道内黄沙及河滩自然沙资源并出售。经现场勘查及测量,该沙场非法开采的河沙共计5146.5立方米,经物价评估,该河沙价值为385988元。其中价值为242880元的黄沙资源为鲍某甲、鲍某乙在2017年11月份开采,于2018年6月份出售;价值为143108元的黄沙资源为鲍某甲、鲍某乙在2018年6月中旬汛期禁采期期间开采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鲍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晖

检察员:刘晓旭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