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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5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鲍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29km+950m处(大城子街道**村)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辽N****2号(临时牌照)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鲍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76mg/100ml。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鲍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鲍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鲍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瑛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其住所为喀左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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