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5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河市****局调研员(已退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贪污、滥用职权被嫩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嫩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同年 9月 21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鲍某甲任黑河市**厂副厂长、党委书记、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工程招标及发包、商品采购、煤炭、煤灰运输等工作中,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开发商、经销商、运输户等二十一人款物合计人民币1,446.69289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09年至2017年间,常某(黑河市**厂医务室的医生)承包黑河市**厂外运粉煤灰业务和1-10号锅炉集成除灰系统工程。被告人鲍某甲多次收受常顺为感谢其给予的帮助、提成等钱款合计78.5万元。
2.2011年,黑河市环保部门依法取缔市区锅炉,黑河市******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某甲为了恢复生产,尽快将本公司接入黑河市**厂集中供热和缓交、少交供热配套费。2011年末,被告人鲍某甲收受王某甲为感谢其帮助给付的10万元。
3.2009年以来,沈阳****建筑材料厂向黑河市**厂销售保温建筑材料,为了提高销量和感谢鲍某甲,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鲍某甲收受沈阳****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多次给付的钱款共计60万元。
4.2010年5月,黑河市**厂进行岗位轮岗,被告人鲍某甲任竞聘领导小组组长,最终决定聘任韩某某为燃料公司经理。2010年5月18日,鲍某甲收受韩某某给付的内存3万元银行卡(附密码)一张。
5.2009年至2011年,哈尔滨**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黑河市**厂9号锅炉、10号锅炉提供脱硫工程。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鲍某甲收受该公司副总工程师于某甲给付内存4万元银行卡(附密码)一张。
6.2008年至2012年,浙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耐火材料厂)与黑河市**厂多次签订了施工合同。2009至2016年,该公司经理孙某某为与被告人鲍某甲搞好关系,及时回款,多次给付鲍某甲钱款,鲍某甲共收受孙某某钱款17万元。
7.2009年至2017年,郭某某挂靠河南省**防腐有限公司承揽黑河市**厂防腐保温工程。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鲍某甲多次收受郭某某为感谢其帮助给付的钱款共计120万元。
8.2011年至2017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黑河市**厂****主厂房和附属工程、****联产项目调峰热源工程、***厂新建2×220吨炉土建工程等。2014年7月,被告人鲍某甲收受该公司黑河电厂项目负责人许某某给付其钱款10万元。
9.黑龙江省***公司、**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在黑河市**厂承揽工程项目。2014年7月,被告人鲍某甲收受时任黑龙江省**第三工程公司黑河项目部经理、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给付其钱款10万元。
10.黑龙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黑河市**厂多项工程。2015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甲收受该公司黑河项目部经理周**为感谢其帮助给付的钱款共计12万元。
11.2009年至2017年,哈尔滨市**管道防腐保温预制厂、哈尔滨**管业有限公司一直向黑河市**厂销售管道防腐保温材料。2010至2017年,被告人鲍某甲多次收受销售经理冯某某为感谢鲍杰帮助给付的钱款共计8.5万元。
12.2009年至2017,年哈尔滨**阀门有限公司、哈尔滨**阀门有限公司、哈尔滨**阀门有限公司向黑河市**厂销售阀门,为使黑河市**厂能多购买阀门管件和及时支付货款,2010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鲍某甲多次收受销售经理王某乙给付其钱款共计70万元。
13.2016年,黑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黑河市****小区。2017年1月,为减免供热配套费等,该公司合伙人何某某给付被告人鲍杰10万元。
14.2011年10月1日,黑河市**厂与于某乙签订了煤炭运输合同,黑河市**厂将汽车运煤任务交给于某乙,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于某乙又以黑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厂签订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2年6、7月份,鲍某甲的弟弟鲍某乙欲承包黑河市某厂的煤炭运输,与于某乙发生了争执。事后,于某乙找到被告人鲍某甲,答应每运输1吨煤给鲍某甲1元钱提成,得到了鲍某甲的认可;经鲍某甲同意:2015年于某乙承包了黑河市**厂向市区浴池统一供应热水业务、2016年7月于某乙承租了黑河市**厂位于**村集资楼用于经营浴池。为了感谢鲍某甲让自己在黑河市**厂承揽业务,自2013年至2020年,鲍某甲收受于某乙给付提成、感谢费等共计287.2669万元。
15.2011年以来,黑河市**厂在哈尔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购设备。为了感谢被告人鲍某甲给予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决定,按销售额的5%给鲍某甲返点。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鲍某甲先后多次收受杨某甲返利款120万元。
16.2012年至2016年,河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为黑河市**厂换热站提供自动化控制设备及安装。2012年至2016年,鲍某甲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丙为感谢其帮助给付的钱款共计60万元。
17.2009年至2017年9月,黑河市居民杨某乙、刘某甲夫妇在黑河市**厂承包了新建小区接供热管线、旧网管线改造等外网管线工程。为每年都能在**厂承包外网管线工程,感谢被告人鲍某甲的照顾,2010年至2018年,鲍某甲多次收受刘某甲给其钱款共计24万元。
18.2010年,浙江省***叶某某通过挂靠的哈尔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器销售部、哈尔滨市****批发大市场**电器经销部等单位向黑河市**厂销售变频器、变压器等设备。为了能向黑河市**厂销售设备和感谢鲍某甲的帮助,2012年至2014年,经销商负责人叶某某给鲍某甲送钱款,经核实,被告人鲍某甲共计收受叶某某给付其钱款55万元。
19.2014年10月20日,张家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黑河市**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2台热水锅炉; 2017年1月,与黑河市**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220吨锅炉。为使公司中标,以及在锅炉安装验收、减免消缺费、支付货款等事宜得到鲍某甲的关照,2014年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甲先后多次送给鲍某甲钱款,经核实,鲍某甲共收受祁某甲给付其钱款共计250万元。
20.黑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开发楼盘缴纳供热管网工程费、供热费、配套费、优先接入热网等方面多年来得到了被告人鲍某甲给予的减免、照顾。2013年5月,该公司董事长吕某某为表示感谢,将价值157.425998万元的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嘉苑2号楼4号门市(面积为143.86㎡)送给鲍某甲。
21.2009年至2011年间,丁某某承揽黑河市**厂职工住宅楼、大学生公寓等工程。2010年8月被告人鲍某甲在哈尔滨市为其子购买一套住宅,让丁某某给其筹备150万元购房款。2010年9月,鲍某甲还给丁某某70万元,其余80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款项1246万元被鲍某甲以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祁某乙、王某甲等人名义存入黑河市**厂集资户集资,余款被其家庭使用和日常花销。
综上,被告人鲍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46.692898万元。案发后,鲍某甲近亲属主动上缴赃款918.743718万元,鲍某甲存入黑河市**厂(现更名为黑河市**有限责任公司)集资款及其利息因企业用于生产经营,需贷款到位后上缴。
经调查,2020年6月 19日,被告人鲍某甲被嫩江市监察委员会带至黑河市纪委监委办案区并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韩某某、于某甲银行卡各一张;
2.书证被告人鲍某甲户籍证明及职务身份相关材料,黑河市**厂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合同,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凭证,黑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票据,破案经过,相关说明材料等;
3.证人常某某、于某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鲍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在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鲍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振明
孟 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鲍某甲现在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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