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鲍某甲与被害人汤某某在泸西县**街**镇**村鲍某乙家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被劝开后汤某某回到**村家中。当日19时许,鲍某甲为找汤某某讨说法遂驾车赶到**村汤某某家小卖部,再次与汤某某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汤某某用胶木棍打了鲍某甲头部一下,鲍某甲从其车上拿下一把菜刀砍伤汤某某左手食指后逃离现场,随后汤某某用铁铲将鲍某甲的微型车玻璃砸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鲍某甲被砸车辆损失为76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甲于2020年6月6日到泸西县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冯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告知;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鲍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铁铲1把、T恤1件、裤子1条、橡胶棒1根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