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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霞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鲍霞,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开化县**医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鲍霞为偿还债务已变卖个人资产,后又于2017年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赌博活动,致使资金周转困难。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鲍霞虚构投资和购房等理由骗取余某甲、徐某甲、洪某某等20余人借款,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投注,少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和归还他人借款,致使余某甲等人损失共计840余万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鲍霞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柯某某、徐某甲、洪某某、丁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鲍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霞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鲍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茶花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鲍霞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银行流水1本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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