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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云相集资诈骗案)_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鲜云相,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乡**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医院**楼**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5月2日被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云相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向卡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由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鲜云相系鲜某某(已判决)之父,在鲜某某的公司(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中负责后勤及财务。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鲜云相以工程资金周转、发放民工工资为由,隐瞒用款真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绝大多数用于偿还旧债。期间,被告人鲜云相先后骗取尼某某等35人共计3585.8万元,除已归还本金利息868.1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717.65万元。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先后共同骗取西某某等7人共计513万元,除已归还本金利息人民币29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84万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鲜云相个人借款部分

1、2014年4月3日、8月19日分两次向尼某某借款共计60万元,已还28.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1.6万元;

2、2015年5月8日、9月12日分两次向苏某某借款共计32万元,已还2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0万元;

3、 2012年7月8日、2016年8月分两次向邹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已还7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万元;

4、2014年5月12日向西某甲借款110万元,已还69.9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0.1万元;

5、2016年5月5日向江某某借款100万元,已还1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99万元;

6、2015年12月8日向普某某借款10万元,已还1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9万元;

7、2016年1月8日、2016年2月8日分两次向胡某甲借款共计115万、已还30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5万元;

8、2016年6月28日向常某某借款245万元,已还1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44万元;

9、2015年7月31日向向某某借款40万元,已还1.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8.5万元;

10、2016年7月18日向熊某某借款124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24万元;

11、2015年3月8日向孙某某借款500万元,已还37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25万元;

12、2014年12月29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26日分三次向陈某某借款共计230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30万元;

13、2015年1月7日向塔某某借款10万元,已还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万元;

14、2016年9月3日向杨某某借款8万元,已还3.3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7万元;

15、2018年12月、2016年11月6日向方某某借款17万元,已还13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万;

16、2016年4月向孔某某借款27万元,已还1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6万;

17、2015年12月2日、12月11日、12月22日分三次向吕某某借款共计308万,已还20万,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88万;

18、2015年12月9日向五某某借款5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万元;

19、2014年10月1日向格某某借款共计260万元,已还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55万元;

20、2016年6月30日向白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已还5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9.95万元。

21、2016年7月18日向登某某借款76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6万元;

22、2016年9月1日向扎某甲借款15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5万元;

23、2014年8月9日向阿某某借款62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2万元;

24、2016年8月9日向扎某乙借款40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0万元;

25、2015年8月7日向泽某甲借款25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5万元;

26、2016年8月20日向多某某借款28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8万元;

27、2016年7月5日向公某某借款40万元,已还9万,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1万元;

28、2016年7月5日向俄某某与巴某某借款60万元,已还20万,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0万;

29、2015年3月9日向泽某乙借款28.8万元,已还15.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3.2万元;

30、2014年8月9日向泽某丙借款46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6万元;

31、2012年1月3日向胡某乙借款70万元,已还20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0万;

32、2015年12月15日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万元;

33、2014年1月10日向孟某某借款71万元,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1万元;

34、2012年2月15日向王某某借款共计698万元,已还21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92万元;

35、2014年11月13日向刘某某借款30万,已还23.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6万元;

(二)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借款部分

1、2016年1月,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西某乙借款87万,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7万。

2、2016年3月,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嘎某某借款25万,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5万。

3、2016年3月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贡某某、边某某、宗某某、泽某丁等四人借款120万,已还24万,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96万。

4、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任某某借款75万,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5万。

5、2015年初,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袁某某借款54万,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4万。

6、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泽某戊借款100万,已还5万,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95万。

7、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鲜云相与鲜某某共同向四某某借款52万,未还本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2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鲜云相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被告人鲜云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名为借款用于工程或支付民工工资,实为偿还旧债,隐瞒用款真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尼玛次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四川省成都市**医院**楼**室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卷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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