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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佳滨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鲜佳滨,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佳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19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鲜佳滨在本市东区瓜子坪宏兴商务茶楼,向张某某出示其伪造的购车协议,以及其从攀枝花市捷予汽车咨询有限公司租赁的川******号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主身份证打印件,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以抵押借款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2万元。2018年7月13日,攀枝花市捷予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从张某某处找回被抵押车辆,后鲜佳滨失联。2019年8月,鲜佳滨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购车协议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鲜佳滨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佳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佳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鲜佳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鲜佳滨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鲜佳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鲜佳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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