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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成刚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鲜成刚,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成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鲜成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鲜成刚购买100元的麻古和200元的冰毒,并约定由李某某另外支付鲜成刚20元车费,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鲜成刚转账320元。次日0时许,被告人鲜成刚携带毒品来到大渡口区惠丰小区进行毒品交易,到达后,鲜成刚将毒品藏至该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对面马路一个红色面包车右前胎底下,并微信告知李某某自行去取。后李某某在此处找到一小包冰毒和一小包麻古,民警依法对该毒品进行提取、扣押。经称重,红色片剂净重0.2克,白色晶体净重0.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鲜成刚在重庆市江津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鲜成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物证照片;

2.《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鲜成刚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成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成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鲜成刚曾因故意犯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鲜成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鲜成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鲜成刚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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