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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鲜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在手机“闲聊”APP建立“虎妞五五娱乐群”,由鲜某某担任群主、宋某某担任管理员,以提供“牌友棋牌”APP房卡房间供他人打麻将的方式设立赌场,并从每局参赌人员赢取超过50元的最大赢家处抽取5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0470元,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鲜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宋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某某、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64****;

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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