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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邓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鲜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大学路**员工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大学路**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2**********,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组,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大学路**员工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车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菏泽市开发区碧桂园工地有人殴打保安,车站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在民警刘某某、周某某、辅警张某某等人处警过程中,该工地工人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撕扯、殴打民警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和辅警张某某,衣服被撕烂、胸部被抓伤。经鉴定,民警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综合单、指挥中心记录单、照片、警官证等书证、物证;2. 证人郝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鲜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设

2020年1月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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